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不仅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而且是师生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学生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教育厅、语委《关于加强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组织与机构
1、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委会办公室设在教科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语委会下设普通话推广工作小组和文字规范化工作小组,分别设组长一人。组长和小组成员由教科室确定。
2、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定期召开成员会议,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3、全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4、普通话推广工作小组和文字规范化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师生员工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培训和测试工作。
二、学生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5、从2007年起,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语委检测,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6、所有高一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并达到新课程标准规定的水平。
三、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7、普通话是教师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8、凡在我校任职教师,不管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证,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教师的普通话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培训员不低于一级乙等。
9、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的课时计入继续教育的总学时数。
10、从2007年起,新聘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11、学校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
四、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普通话水平测试
12、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在校园公共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参照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通知》精神,凡在我校的管理人员和职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
13、从2007年秋季起,新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上述标准。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1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共分三级六等。所有教师必须按培训计划参加相应的等级测试。
15、教师普通水平测试由省语委、市语委、市教师进修校统一组织。学校只负责日常培训和考核。
16、教师普通话水平的报名组织工作由校语委会承担。
17、通过等级测试的教师在领到等级证书后应持复印件到语委办登记。
六、普通话口语课程的开设与教学
18、学校是全社会推广普通话的重要基地,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要达到规定的要求,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19、教师口语培训应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培训内容由语委办研究确定后报请学校批准,然后付诸实施。
20、培训时间和地点由学校统一安排。教科室负责对培训员的工作情况和参培教师的纪律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及时予以公布。
七、校内用字的规范化
21、学校是推广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面向师生、面向社会的用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
22、凡校园网页、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字库,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标牌、纪念册、个人名片、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校办产业的广告、牌匾等,用字必须规范。
23、以前制作的标牌中含有不规范字的,应改换成规范字,公共场所使用题词和招牌中的手写体,提倡写规范汉字。
24、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八、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25、加大对《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于语言文字规范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26、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每年9月份第三周)活动。
27、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永久性宣传牌,充分利用宣传橱窗、校广播站、校园网等宣传媒介宣传文字规范意识。
28、积极组织开展普通话大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诗朗诵、写作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广大师生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
九、其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