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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剑阁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经济开发区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剑阁县委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推进机关党建工作标准化、走前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委办〔2012〕1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正式党员30人以上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50人以上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机关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审批;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由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申报,县直机关工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者的配备,一般应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为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可与机关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机构合署。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单独设立办公室。不设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明确承担党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党员人数50人以上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兼职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60人以上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专兼职副书记各1名;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2名。

第三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四条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通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并协助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分管本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按部门(单位)副职领导干部配备,副书记按部门(单位)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干部配备。

第六条  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的任免,县委组织部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之前,征求县直机关工委的意见。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及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由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推荐人选,经县直机关工委、县委组织部考察后,按规定程序任免。

第七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照“走前头、作表率”的要求,把握服务中心、建强队伍两大任务,切实履职尽责,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争创“思路好、服务好、队伍好、制度好、保障好、评价好”的“六好”党组织。

第八条  规范机关党建日常工作

(一)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立健全党员经常受教育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透明度。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及时把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来。

(二)规范党内民主建设和监督。围绕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建立党内民主讨论、反映党员意愿、参与决策以及年度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实行党务公开,规范设置党务公开栏,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并接受党员评议;实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开展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试点,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督促高质量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党组织书记参加或者列席本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以及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

(三)规范推进机关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宣传、组织、协调、推动作用,深入开展党建文化、精神文化、廉政文化、环境文化、低碳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形成坚守信念、爱岗敬业、热忱服务、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良好风尚。

(四)规范机关干部人事工作。认真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四重”用人导向和公道正派职业操守,科学程序、严格纪律,严谨细致做好干部选任、管理、监督、考评、调动、奖惩等基础工作,大力培养选拔政治强、作风好、有本事的干部,特别注意选用勇于担当、敢抓善管、奋发有为的干部。

(五)规范机关党员活动阵地建设。根据党组织开展工作和党员开展活动需求,依托机关会议室等,标准化建设党员活动阵地,至少做到“六有”:有固定场所、有标识标牌、有党旗誓词、有基本设施、有学习资料、有制度上墙。做好机关党建工作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创新机关党建服务工作:

(一)有效服务中心大局。紧密结合全县工作大局和本部门(单位)中心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培训和作风效能建设,创新载体平台,健全激励机制,深入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带头表率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创造一流业绩。在重大任务、重大事件中和关键时刻,冲锋在前,成为中流砥柱。

(二)热忱服务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机关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机关党员干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干部需求,及时反映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积极推动合理诉求的解决。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干部的服务工作,开展走访慰问老党员老干部和困难党员干部活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发现并妥善化解党员干部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党内和机关和谐。

(三)真情服务基层群众。强化宗旨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提高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本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健全完善“三通四联两倒查”机制深入开展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扎实推进“挂包帮”、“千名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定点扶贫、结对帮扶、结对共建等工作,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探索完善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载体和有效方法,坚持不懈地深入基层谋发展、贴近群众惠民生、化解矛盾促和谐,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履行责任情况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落实“一岗双责”要求。逗硬执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落实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题述职考评制度。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总体工作目标或绩效目标进行管理。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县直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县直机关工委领导县直属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并接受市直机关工委指导工作。按照“系统抓抓系统”和抓党建工作与抓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要求,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指导所属行业系统党的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口分系统指导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机关党员及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乡镇机关参照执行)。其中,党组织活动经费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标准列入部门(单位)行政经费预算,专款专用;机关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按照每名党员每年不低于20元标准划拨县直机关工委统筹安排使用;入党积极分子、新党员及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经费按照一定标准列入县直机关工委行政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剑阁县委组织部、中共剑阁县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剑阁县委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