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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基本原则)
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勤勉、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学校的立法项目、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条件)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七条(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学校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学校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从各法律行业中挑选出合适人选,报上级部门审定确认。学校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审定后,由学校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八条(聘用合同)学校法律顾问室聘用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九条(聘请<聘用>期限)学校法律顾问的聘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一致。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工作报酬)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学校酌情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学校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兼职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学校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工作待遇)  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在办理聘用单位事务时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聘请<聘用>单位的义务)学校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的义务)在聘期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学校法律顾问还应严格遵守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的变更)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经学校与法律顾问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学校的合同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法律顾问在聘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法律顾问严重违反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法律顾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顾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法律顾问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法律顾问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的合同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学校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法律顾问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组织管理)学校负责对聘用(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学校和法律顾问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南昌师专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未确定事项之处理)本办法未确定事项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