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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我校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四川省和广元市在《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籍与学籍档案

第一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

第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经检查、复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按专业方向或专业大类方向注册,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在二个月内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生个人档案,由学校教务处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及数据报县、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三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入学、报到、注册时,须向学校缴纳市、县物价部门核准的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计划,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学校目前实行以学年为基础的学年学分制,当条件成熟后,实行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

第八条  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限定)。

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程。文化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外语、书法、普通话和体育等;专业课

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教学实习和综合实习等。

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习的课程,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限定选修课是指根据专业方向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知识和能力需求而开设的,学生必须选修某一专业方向的全部课程,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教师的建议自主选择其他课程。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应按课程的内在联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

第九条  学校德育处根据学校对学生德育方面具体要求,制定入学教育、军训、劳动服务、主题教育活动等各类德育活动的规范、目标内容、考核办法和学分规格,但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学校就业服务指导办公室根据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的具体要求,制定顶岗实习的规范和目标、考核办法及学分规格,但总学分不超过32学分。 

第十条 各专业部要在市场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和相应行业技术要求,制定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科学设置各类课程、学分以及考核办法,确定学生毕业的学分规格,并不断调整和开发必修和选修课程,以满足社会和学生发展的需要。

根据有关规定,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采用模块式结构,第一学年主要开设文化基础课、公共技能课和专业基础课,第二学年主要开设德育课、专业课和专业技能课,第三学年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每学期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的学分之和,一般控制在40学分左右。三年制各专业总学分不少于180学分(不含德育学分)。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考核及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

第十二条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按课程及学时确定学分值。

一般课程(含实训课):一般以16学时计1个学分。

体育与实验课,每学期为3个学分,体锻达标为必修要求,如达标计3个学分。

实践性环节:如专业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实训、公益活动、入学教育、综合实习、毕业教育等。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个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以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25分。

第十三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学分的获得应包括出勤、作业、平时测验、考试考查

成绩等学习过程的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学科相应的学分。

学校按学期对学生进行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情况进行的考核,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察评定,由德育处负责管理。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德育考核成绩均由班主任以学分形式按学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录成绩,并记录相应学分。考查课程以优、良、中、合格和不合格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优对应90100分、良对应8089.9分、中对应7079.9分、合格对应6066.9分、不合格对应低于60分),并记录相应学分。 为保证教学质量,各门考试课程应建立和充实学校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并严格评分标准。

考试和考查课程均以学期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课程成绩。学期综合评定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20%)、实验实训成绩(20%)组成,有实践技能要求的课程应进行单独的技能考核。考试课程综合评定成绩达到60分或考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在及格以上,则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必修课、限选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任选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对出勤未满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二的学生,取消该生所修课程的学分,如为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应予重修,并缴纳该课程的重修学费。

第十五条  学校为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安排一次正常考核和一次补考(补考需交补考费),补考后该课程仍不及格者,则该课程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凡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参加补考。因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补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成绩可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课程补考合格者给予学分。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等非主观原因,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因病、残不能坚持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批准,可免试或免修。

学生德育考核以中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类竞赛获奖、获得县级及以上的各种荣誉称号等,学校奖励相应学分。奖励学分可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但总奖励学分不超过毕业总学分的10%

荣誉类的奖励学分(同类荣誉奖取最高等级,不重复计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省级分别加5分、市级分别加3分、县级分别加2分、校级分别加1分。先进集体,省级分别加5分、市级分别加4分、县级分别加3分、校级分别加2分。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好人好事等)受表彰者,省级分别加4分、市级分别加3分、县级分别加2分、校级分别加1分。

竞赛类的奖励学分(同类比赛取最高等级,不重复计算):参加各种比(竞)赛活动获奖者,每次: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技能类的奖励学分(同类比赛取最高等级,不重复计算):获得比教学计划规定高一级的技能证书,加5分。获得教学计划规定之外的市级及以上的技能证书,中级加5分、高级加10

其它奖励学分纳入学校对学生综合质量评价及奖惩范畴。

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进行评价。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S),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SF)。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即为该学生在该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课程绩点=Σ课程绩点/Σ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以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该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结算一次,它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数的主要依据。学生整个学习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总学分作为学生优先进行专业选择、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市、县),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特殊技能,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因某种疾病、生理缺陷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转专业,报市、县教育局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调整专业手续一般在每学期的第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但转入前需校内正式教职工签字担保。

学校不接收初中未毕业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准予休学。学生因病申请休学,须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学年。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学生管理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核准后,休学时间超过2个月的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确能坚持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及格者;在校学习时间(包括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有上述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连续二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旷课不足二周但一学期累计四周以上者,学校有权令其退学,注销学籍。学生有退学的权利。休学、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学年且取得相应学分)发给肄业证明书。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教务处保存,退学学生名单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注重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公益劳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处分办法由学校学生奖惩条例予以规定。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依照职权分工,由班主任或专业部提出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申报表,逐级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予以公布。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注销学籍。

作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专业部或德育处研究,报分管校长审批;作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注销学籍除外),处分期限分别规定如下: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半年;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的,可申请提前撤消处分。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由德育处存入学生档案。处分到期时,由学生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各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签署意见,逐级交相关部门,确定撤消或延期的意见。撤消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交学校档案室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改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给予注销学籍。

第三十四条  注销学生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报县、市教育局备案。注销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校教务处于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指定的日期内,组织仍有课程不合格,但还有第二次补考机会的学生进行补考。补考结束后,由分管副校长召集就业服务指导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和班主任逐个审核毕业班学生和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条件,做出学生毕业或结业的决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向市教育局办理毕(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考试考核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颁发给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核准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经两次补考后不及格,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职业高中班学生,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91日起从高一年级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试行前按原有规定已办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负责解释。

 

 

 

00七年九月一日